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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政策

1 目的

1.1 財政部印刷廠(以下簡稱本廠)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保所屬之資訊資產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以提供本廠之資訊業務持續運作之資訊環境,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的蓄意或意外之威脅,特定此政策規範。

2 適用範圍

2.1 本廠所有單位。

3 定義

3.1 無。

4 願景與目標

4.1 資訊安全政策願景:
社交工程要警覺、資安事件要通報
資通安全要落實、持續營運要達到

4.2 依據資訊安全政策願景,擬定資訊安全目標如下:

4.2.1 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督導全體同仁落實資通安全管理工作,強化資訊安全之意識與其相關責任之認知,建立「資通安全,人人有責」的觀念,促其遵守資通安全規定。

4.2.2 保護本廠業務活動資訊,確保業務資料之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所有資訊作業相關措施,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與修改,免於因外在之威脅或內部人員不當的管理與風險。

4.2.3 以符合資通安全要求為目標,選擇適切的保護措施,將風險降至可接受程度持續進行監控、審查及稽核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強化服務品質,提升服務水準。

4.2.4 確保本廠關鍵核心系統維持一定水準的系統可用性,定期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流程的演練,以確保關鍵性業務持續運作。

4.3 應針對上述資訊安全目標,擬定年度待辦事項、所需資源、負責人員、預計完成時間以及結果評估方式與評估結果,相關監督與量測程序,應遵循本廠「監督與量測管理程序書」辦理。

4.4 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應於管理審查會議中,針對資訊安全目標有效性量測結果,向資訊安全委員會召集人進行報告。

5 責任

5.1 本廠的管理階層建立及審查此政策。

5.2 資訊安全執行小組透過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此政策。

5.3 所有人員和委外廠商均須依照相關安全管理程序以維護資訊安全政策。

5.4 所有人員有責任報告資訊安全事件和任何已鑑別出之弱點。

5.5 任何危及資訊安全之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或依本廠之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6 審查

6.1 本政策應至少每年審查乙次,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以確保本廠永續運作及資訊安全實務作業能力。

7 實施

7.1 任何機關單位因業務需求取得本廠機敏性資訊或個人資料時,應負起資料保密責任及妥善運用,並遵守國家相關之法令及本廠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以保障本廠所屬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7.2 若因機關單位疏失造成資料外洩或資安事件,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7.3 資訊安全政策配合管理審查會議進行審核。

7.4 本政策經「資訊安全委員會」進行會審後,由召集人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